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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对“基金衔接”的粗浅理解和几点意见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 2010-07-19】

经过一年多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确立了“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地质找矿新机制。基金衔接即地勘基金使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矿产勘查有机衔接,成为新机制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缓解。如何理解、把握和运行这种模式,直接关系着我国地矿事业的发展。
 
一、基金衔接是我国现阶段特殊国情、矿情和中国特色公益性地质工作,在特定地质条件和勘查环境下,政府强化找矿,而选择的一种特殊地质找矿模式。
 
1.国际通行做法,不存在政府直接投资,有机衔接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矿产勘查的问题
 
世界上经济发达国家,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工作(以下均指国体矿产领域),目的明确,与商业性矿产勘查界限的比较清晰,是为政府制定社会经济规划,为企业开展矿产勘查,提供基本的基础地质资料,一般不形成矿业权,偶尔形成,归国家所有,兼顾地质调查单位的权益。地质调查资料分布于世,即进入商业性矿产勘查阶段,由个人找矿者、勘查公司和跨国矿业公司的勘查部门进行,且一般按照早申请优先原则取得探矿权。因此,不存在基金衔接公、商问题乃至由此可能产生出地质工作一个新的、独立的“基金衔接阶段”。
 
“存在即是理由”。国外这种模式延续几十年、上百年至今无根本性改变,无疑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思考,借鉴其合理的成分。
 
2.特殊国情、矿情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矿产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实现国内地质找矿突破,事关国家经济安全,时不我待,刻不容缓。我国尚存很大的地质找矿潜力,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但地质调查研究程度低,重点成矿区带近80%的面积尚未系统开展1:5万地质调查。
 
我国现有2002家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数量之大,举世无双,但单位规模小,经济实力弱,分布散,产业集中度低。地勘主力军——国有地勘单位有技术优势,但资金短缺,尚未成为市场主体,难以摆脱“打工仔”处境。非中央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近几年发展较快,占有资产多,探采结合紧密,对矿业权追求强烈,但技术力量弱,占有地质资料少。大量民间资本渴望进入矿产勘查领域,但因缺乏具体有效、可操作性的政策,较难实现。
 
我国地质勘查市场建设严重滞后,既不完整也不够规范,尤其是勘查资本市场缺失,地勘主力军因技术与资金分离,不具备市场主体功能。我国人口多、求富心切,但法治建设严重滞后,加上一些地方政府矿政管理的缺位、越位和不到位,致使矿业勘查开发秩序比较混乱的状况长期未从根本上转变。
 
3.中国特色的公益性地质工作
 
我国传统基础性地质调查与国外相似,一般不容易直接形成探矿权。随着地质找矿需要1:5万区域地质调查增加了区域矿产调查任务,形成探矿权的机率相对高了一些。进入新世纪,又十分重视并大力开展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其作为战略性矿产勘查的前期基础性工作,为矿产预查直接提供靶区和新发现矿产地的区域性找矿工作,形成探矿权的机率大大提高。这是我国公益性地质工作的特色,也是与商业性矿产勘查衔接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方式。
 
4.我国特定的矿产勘查条件和环境
 
实现具有宏观影响的地质找矿突破,需要着眼于区域性的大项目,可我国缺少“航母级”勘查开发企业,或因风险高,不愿投资,而众多国有地勘单位又无力投资。
 
面对这样的时代背景和客观现实,以强化政府“有形之手”,弥补勘查市场“无形之手”的弱势,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财政投入,以重点成矿区带为主战场,以公益性地质工作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以地勘基金适当形式参与重点矿种大项目的前期勘查,以此引导鼓励社会投资,从而形成合力,快速突破。无疑,这是必要的。
 
二、基金衔接的内涵及外延
 
所谓基金衔接,就是地勘基金的使用、运行,就是政府财政投资,以地勘基金名义,主要开展矿产前期勘查(国家矿产储备等特殊需要除外)。按其设立地勘基金的初衷,应是紧密联系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桥梁”,是兼顾公、私利益的高风险的经济活动。但本质上仍然归于商业性活动,是企业行为。
 
由于“公益”与“商业”——“公共”与“私人”,在哲学范畴上的对应性和辩证统一性,且不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其衡量水准的差异性,科学、正确地把握、考核这项经济活动公与私利益兼顾的合理化,非常艰难,更难量化,但若干基本原则是必须坚持的。
 
与“公益先行,商业跟进”惯常的公、商衔接模式一样,基金衔接也必须以公益性地质工作为基础、为前提。没有高质量的公益性地质工作成果,没有依据比较充分的探矿权的科学设置,基金衔接的风险性更高,损失可能更大。因此,立项前的产学研结合更加重要,立项需要更加谨慎。
 
鉴于基金衔接着眼于大项目、大成果,同惯常的衔接模式相比较,其立项更多的依据是区域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资料,是“战役性”的,而不是“战斗性”的项目;是“阵地战”而不是“游击战”。
 
在强调基金衔接模式实施的条件的前提性、局限性和目标明确且“有度”的同时,还必须明确,这一模式应是过渡性的。一是我国矿产勘查市场发育完整完善,各种经济成分的地勘单位成为勘查市场的真正主体,建立起中央和省级相当的“航母级”矿产勘查开发企业,政府职能转变到位等条件具备,这种模式则可推出舞台,其弥补勘查资本市场缺失,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技术优势发挥、企业化改革步伐加快,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矿产勘查,作为政府宏观的调控工具等功能,有些已不存在,有些则可由公共企业特别是“航母级”公共企业——国有矿产勘查开发大公司来承担,这也是市场经济规律、地质工作和地勘基金性质所决定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基金衔接”模式,既非“永生”,也非一成不变。随着形势的复杂化发展,各地情况的差异和需求不同,大胆探索,不断变革地勘基金的运行方式方法,有必要及时提上议事日程。
 
三、对实施基金衔接的若干意见和建议
 
遵循客观规律,明确地勘基金的性质,采取积极而又审慎的态度,坚持必须的基本原则,是搞好基金衔接的关键。
 
1.坚持经济效应与政治效应、社会效应的统一,基金衔接的根本出发点和衡量标准是实现良好的社会效应。
 
相对于社会投资,基金衔接作为政府投资,不仅产生经济效应,也产生社会效应。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地矿产业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制度创新,构建和谐矿业的目标出发,不能只看找矿成果,要坚持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的统一,实现良好的社会效应,才是根本的出发点和衡量标准。
 
2.切忌把基金衔接作为公、商衔接的唯一的通行模式,严防地方政府以此为名,垄断经营矿业权。
 
基金衔接是有前提、有限制的条件、目标明确且有“度”的一种特别地质找矿模式,把它视为必须的、唯一的、普遍通用和固定化的模式,必将带来严重后果:
 
(1)公益性地质工作可能变成单一的专门为政府服务的工具,或其公共产品首先保障政府使用,然后再考虑社会所需。
 
(2)在矿产勘查市场上,政府成为矿产勘查、普查阶段甚至详查阶段(因一般情况下,越向勘查下游延伸,矿业权价值越大)的唯一市场主体。而将地勘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派出在外,至多只是“帮手”,处于从属地位。
 
(3)政府全面垄断了矿产详查阶段前的探矿权,好的自用,或部分照顾国有地勘单位,差的招拍挂出让,以此实现地勘基金滚动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在垄断市场上,市场竞争机制是失衡的,助长了人们的非理性行为。招拍挂高价者得,势必造成价格背离价值,产生泡沫,其后果比土地出让市场产生的问题可能还会严重。
 
为此建议,国土资源部对地质找矿新机制,特别是基金衔接的文字概括性表述,再慎重推敲斟酌,更严谨一些,以防止纠正一些公司化倾向严重的地方政府,以此作为垄断经营矿业权的政策依据。
 
3.坚持“让利于民、不与民争利”原则,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基金衔接项目的选择、审定须坚持“让利于民、不与民争利”原则,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严格按照必需矿种、时空、工作程度等要求规范进行。拟上项目应先公示,征求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凡有地勘单位或矿山企业愿自主并有能力开展的项目,地勘基金不投入;对愿投资参与的,应持欢迎鼓励态度,合同管理;没人愿干的,基金管理部门才做探矿权人。
 
4.统筹兼顾各方利益,防止顾此失彼、重此薄比。
 
基金衔接既要着眼于出战略性、战役性具有宏观影响的大成果,又要促进勘查市场的健康发展,决不可将承担项目实施的地勘单位和参与的民间资本视为政府找矿的工具。在重视发挥国有地勘单位技术优势的同时,要防止把具有同样条件的民营勘查企业排除在外,应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公正、公平,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
 
基金项目运行中,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有着重要的现实示范意义。在此建议国土资源部尽早研究出台贯彻“新36条”的实施细则。
 
5.透明操作,严格监管。
 
基金衔接项目,不管是政府独资投入,还是股份投入,或是以其他形式投入,本质上都是商业性投资,企业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若大量地勘基金普遍介入微观经济层面市场和社会可以自我进行资源有效配置的矿产勘查领域,有悖于政府职能转变,从长远看也很难产生正面效应,相反在很大程度上为政府官员和市场投机者的各种寻租活动、腐败行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机遇。在项目的筛选、确立,实施单位的选择,技术等生产要素作价标准,民间资本参与的股份额确立,项目监理,矿业权评估出让等一系列缓解,都须“阳光”操作,严格监管。
 
基金项目运作中,勘查单位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作价,预设股权的办法,确实有利于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但作价标准如何准确确立,很难确立具体科学依据和计算公式,可又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建议作为一个专题,做些研究,总结各地实际做法和经验,提出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和参考标准。
 
6.探索改革地勘基金先行运行的方式方法,资金投入形式多样化。
 
我国30多年经济改革的核心是产权改革,而产权的界定和追求之路一直伴随着单位和个人财产权利的加强及财富的增长。矿产作为一种资源,其价值是由形成的矿业权收益来实现的。国有地勘单位不在矿业权的追求运作上动真格,“戴着事业单位的帽子,走着企业化的路子”,“铁饭碗加金边”,就不会有内部强大的压力、动力和活力;国有地勘单位企业化,一半责任在政府,尤其是中央和省级政府,最急切、最需要的是增加资产,补充资本金的情况下,政府不是把大部分钱诸如地勘单位,促其技术与基本有机结合,促其提高生产力,通过矿业权运作增强其综合实力。而是按预算办法自己找矿,为发挥地勘单位积极性,着力研究技术作价等具体办法。似乎没有抓准核心问题。28年前,我国油气地质队伍一夜成为企业,而非油气地勘单位“由事转企”至今仍遥遥无期。究竟为什么“症结在哪里?值得反思。
 
基于上述思考,可否对现行地勘单位基金运行的方式方法上大胆做些探索性改革。
 
(1)在目前矿产勘查资本市场缺失,国有地勘单位因资产少,银行贷款困难的情况下,一部分地勘基金作为“行业内部银行”以借贷方式为承?;鹣钅康墓械乜钡ノ惶峁┳式鹬С郑莘缦湛辈榈奶氐?,确定还贷的具体办法。
 
(2)对国家重点矿种勘查经验丰富、技术力量雄厚、管理基础好,但拥有资产不多的国有地勘单位,结合项目的承担实施,把应投地勘基金按风险系数改作资本金投入。并以此等多种办法和形式,早日建成相当中央和省级“航母级”矿产勘查开发企业。
 
上述两种方式,核心问题是承担项目实施的国有地勘单位做探矿权人。作为法人,重任在肩,自然会在项目运作中择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的参与,以多种形式加强合作,政府无越俎代庖,而是干好自己应干的事——加强监管和服务。
 
(3)所有基金衔接项目,都应实行企业会计制度,搞资本化,弃费用化。项目探矿权出让时按市场经济办法办,而出让前却按预算办法搞,这对其他矿业权人显然是不公正、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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