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决定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后,很多同志,提出了各种很好的看法和切实可行的建议,反映出大家对此的关心。我也曾发表过看法与同仁们探讨。不久前,中央编办正式批复成立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由此,经过近一年筹备的基金管理中心将要正式运转了。要将中央地勘基金管理好、运行好,需要做的事很多。现就地勘基金建立和使用中的几个较为关注的问题提几点建议。
一、把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决定》上来
我们看到,自中央地勘基金自筹备以来,一直有一些争论,这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要设立中央地勘基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在“完善地质工作体制机制”中指出,要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力度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决定国家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这说明,设立中央地勘基金是国务院审时度势,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举措,是缓解我国资源供需矛盾的重要经济手段。二是中央地勘基金有什么作用?《决定》指出,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着重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的前期勘查。这说明国家设立地勘基金是为了进一步衔接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降低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的风险,引导和推动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培育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中央地勘基金的设立将促进尽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中央地勘基金的设立将加大政府对矿业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政府可以通过控制地勘基金的矿业权投放节奏,引导地方资金和社会资本的投资方向。
从中央地勘基金设立的目的和作用可以看出,地勘基金既不是公益性的地勘资金,又不是地勘单位的“救济金”,当然,它也不是纯粹的投资基金,它是当前条件下从国家层面运用新机制,着眼于解决国家急需矿种以及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的带有产业资本性生产基金。为了实现国家建立地勘基金的意图,就需要不断加大对设立地勘基金的目的、意义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明确地勘基金要实现的目标,统一社会各界和行业内部的认识。地质勘查部门的决策者和管理者要根据国务院决定,研究并制定相关政策。地质勘查部门的项目实施人,要正确理解国家政策,认真对待地质勘查基金。国土资源系统理论宣传部门,要根据决定精神,准确宣传有关政策,把大家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决定》上来。
二、进一步明确中央地勘基金定位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规定,地质勘查基金着重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这就告诉我们,中央地勘基金是国家基金,其投资方向应坚持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以预查和普查为主的前期勘查,部分找矿潜力大的空白区可适当延伸至基础性地质工作。在条件成熟时,也可安排一些境外风险勘查。由此可见,地勘基金工作主要介于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之间,从事的是矿产勘查中风险最大的阶段。因此,为保证地勘基金长期稳定发挥作用,在其投入项目上既要“啃骨头,也要吃肉”。也就是说,既要投资风险较大,社会资本不愿意投入的风险勘查,也要投资整装连片、有利于整体集约开发的资源潜力区。只有如此,地勘基金才能示范性地衔接好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形成“两性”地质工作相辅相成,良性循环,才能多找矿、找大矿。国家出资20亿元作为地勘基金启动资金,让其滚动发展,下一步应继续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地勘基金的发展壮大。
近几年,商业性矿产勘查日趋活跃,社会资本进入风险勘查市场,有热情,但也有盲目性,并且暴露出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如急功近利,资源低效分割,资源浪费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中央地勘基金要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在配合政府部门加强矿产勘查的宏观调控,把握勘查资金投入的节奏、领域、区域的同时,还要面向矿业中、下游产业,探索建立矿业权回购制度,前瞻性地做好矿业权的投放,这也是地勘基金的一项重要职能。
地勘基金要做净化勘查市场的带头人。通过示范、引导作用,树立规范、科学、环保的勘查管理理念,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式引入到地质勘查工作来。
地勘基金要做地质调查新理论、新技术的实践者和推动者。在发展壮大过程中,逐步加大对勘查技术和方法研究的投入力度,加强国际合作,不断推动地质勘查能力和水平提高。
三、加快编制地勘基金勘查规划
中央地勘基金要实现国家确定的目标,必须有法律、行政、经济、规划等手段的支持。其中,地勘基金勘查规划是地勘基金发展的基础和方向.建议基金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在大量占有区域性地质资料的基础上,集思广益,科学编制。并在此基础上,充分与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衔接,制定地勘基金年度发展计划,并根据不断丰富的数据和信息,适时调整,逐年实施,保证规划落到实处。要做好以上工作,就要不断加强规划和选区的研究工作。要借助“外脑”,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资源供需形势、产业及资源宏观布局和基础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
地勘基金勘查规划在层次上要服从、服务于正在编制的《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和《全国地质勘查规划》,其主要内容是这两个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地勘基金勘查规划与省级地勘基金勘查规划应是统分、补充关系。省级的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地勘基金勘查规划应与中央地勘基金勘查规划相衔接。在定位上,中央和省级地勘基金勘查规划要统筹考虑、分工协作、各有侧重。在内容上,中央地勘基金规划着眼于国家有战略性意义的发展区域,突出国家重点矿种和跨区域性的重点成矿区带,适当兼顾国外风险勘查,强调整装、系统勘查。省级地勘规划应更多地服务于省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支持优势、特色矿产的前期勘查。
四、不断完善地勘基金运行机制
《决定》要求,国家地质勘查基金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充分发挥各类地勘单位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地勘基金自筹备以来已取得很大的成绩,提出了立项三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开放式运作;合同制管理。要顺利发展下去,地勘基金还要不断探索完善立项、监管、预算、监理、成果收益分配等制度,特别是要处理好三方面关系。一是处理好与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关系。首先地勘基金离不开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支持,同时公益性地质工作也需要地勘基金加快实现找矿突破。因此,必须加强两类工作的衔接。在组织上,要建立两者定期协商机制,通过固定渠道促进双方信息、业务的交流。在工作部署上,地勘基金勘查工作要主动与公益性地质工作统筹协调。如新一轮矿产资源区域成果、1∶5万区域矿产资源调查成果都可由地勘基金接力勘查,快速形成一批找矿成果。地勘基金在重点成矿区带的部署,基金也可从基础性地质工作做起,其成果纳入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二是处理好与省级地勘基金的关系。中央、省级地勘基金合作应始于规划制定之际,成于部省联合申请矿业权区划之时,两级基金勘查规划区要相互开放,相互协作,力争实现集中勘查资金,整装勘查。在合作的开始阶段重点要解决好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关系,这是双方合作的坚实基础。三是处理好与社会勘查资本的关系。地勘基金要秉持开放式运作原则,鼓励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参与地勘基金项目,努力实现中央、地方、企业等各类资金共享收益,共担分险。一旦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对地质勘查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要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所得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成,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对有社会资本愿意介入的,就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收回勘查资金,按协议规定共享收益,国家所得部分,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