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申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基金类项目立项工作,积极支持企事业单位申报中央地勘基金项目。
二、各申报单位应按通知中《指南》规定的项目申请书编写格式要求和参考提纲认真编制项目申请书。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项目受理时间为每年的2月10日至5月10日和7月10日至10月10日,在上述时间段内随时受理,分批次组织初审。
四、尚未登记探矿权的项目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初审。已登记探矿权的项目申请,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初审;无上级主管部门的,探矿权人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
五、初审材料要求
1、申请材料(A卷、B卷)一式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2、新设探矿权的项目申请,需提供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拟同意设置探矿权的证明材料。
3、勘查单位为省外地质勘查单位的,需提供勘查单位在我省的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证明材料。
联系人:胡开明 0571-88877316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