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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信息来源: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时间: 2011-05-05】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申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基金类项目立项工作,积极支持企事业单位申报中央地勘基金项目。
 
二、各申报单位应按通知中《指南》规定的项目申请书编写格式要求和参考提纲认真编制项目申请书。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项目受理时间为每年的2月10日至5月10日和7月10日至10月10日,在上述时间段内随时受理,分批次组织初审。
 
四、尚未登记探矿权的项目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初审。已登记探矿权的项目申请,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初审;无上级主管部门的,探矿权人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
 
五、初审材料要求
 
1、申请材料(A卷、B卷)一式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2、新设探矿权的项目申请,需提供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拟同意设置探矿权的证明材料。
 
3、勘查单位为省外地质勘查单位的,需提供勘查单位在我省的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证明材料。
 
联系人:胡开明 0571-88877316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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